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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住院病历的保存年限如下: 一、对于门诊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二、对于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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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的保存期限如下: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 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不同,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领导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二级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期(30—50年)保存,并将到期的病案及时销毁。三级病案是超过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纠纷无价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随时销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但对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就需要注意保存,实际生活中可以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封存,但封存后的资料往往由医疗机构保存,所以患方最好要求医院出具封存凭证,以防止封存后院方私自拆开或修改有关内容事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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