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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决议无效之诉如何处理的?

2022-08-03
关于经营管理决议无效之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决议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适格原告的规定。 要点提示 由于司法确认决议无效是对决议内容合法性的否定,而司法确认决议不成立事实上是认定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决议,亦是对决议合法性的根本否定,因此,在理论上,与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人都有权利提起该两类诉讼。并且,根据诉的利益原则可有效防止滥诉,因此对原告资格不应过多限制。但为了最大限度地倡导理性诉讼、防止滥诉,以维护公司稳定经营,本条仅列举了股东、董事、监事三类适格原告。股东作为公司的社员,是当然的适格原告;监事依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其提起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属于对监督职责的履行;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董事的法律地位,但是董事作为公司权力的行使者,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约束,有权请求确认决议内容违法或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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