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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是包括三个条件的,第一个条件是逃税的行为人是初次犯罪的,并且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的;第二个条件是逃...
1、法律分析: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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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1、受害人故意 所谓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行为人刑事责任,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通常都是指排除了行为人本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受害人故意使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否则,不能完全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受害人存在故意; (2)受害人基于故意实施了不当的行为; (3)受害人实施的不当行为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2、受害人重大过失 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至于造成了自身损害。 3、受害人过失 是指在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中或者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具有过失。
以上争论,实际上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成立,其理论根据。我认为,在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为紧急避险。例如所谓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在这种情况下,以一人的生命换取另一人的生命更胜于两人共同遇难,因而在法律上就不能追究避险人的刑事责任。既然这种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属于紧急避险,那么它与其他紧急避险在性质上是否具有同一性呢?这也正是违法阻却说、责任阻却说与二分说的分歧之所在。在上述三种观点中,我倾向于违法阻却说,我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违法阻却情形,也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基于本文对法益衡量之本质的理解,即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或者同等价值法益,我比较赞同违法阻却说。意大利学者论述了紧急避险的利益平衡说与期待可能性说,认为这两种理论的差别不仅在于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根据,更重要的是,采用这种或那种理论会极大地改变紧急避险的内容。在上述两种意义迥然不同的理论面前,我们的刑法典可以说是采取了一种名符其实的折衷主义。但是,这种作法不仅是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许多问题的原因,同时使紧急避险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也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将这种制度放在正当化原因中来讨论,因为这种作法更符合传统的作法。这是基于紧急状态下行为特殊性的一种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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