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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房屋啊。一般来说,只要房产有使用价值,无论是否有登记,法院均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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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被执行人马上交齐款项终止执行。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对于被告人只在一套房产,人民法院只能进行查封,但不得拍卖或者处置。
房子是你现在居住的房子吗如果是的话,而且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就这一套房子,那么法院即便在查封的基础上,也不能去执行拍卖的!从法理上讲,虽然可以把唯一的居所变卖换置租住房,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很少有这么实施的,除非你居住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同等居民水平的房屋价值!就比如你对外欠款20万,而你唯一的住所价值100万。这时法院有可能在查封的基础上,抑或是在执行阶段,直接把你的房子拍卖,然后偿还法院确权的欠款之后,剩余的欠款给付于你,或者给你换个小点的房子!但如此一系列法律行为在实际操作中都麻烦的!很少都这么干的!除非,对方当事人在法院找人,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执行法官是个“及”负责人的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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