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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单位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拆迁许可; 2、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3、补偿...
被拆迁人无法就拆迁协议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找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拆迁协议办理,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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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无法就拆迁协议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找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拆迁协议办理,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去法院提起行诉讼。
(一)行政裁决对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目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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