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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条件申请书;(二)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四)土地预审意见;(五)占用土地所在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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