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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
1、协商解决。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前,当事人应当心平气和坐下来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2、调解。让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等部门对房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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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先协商房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房产的分割作出判决。对于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离婚后是不予分割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二)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头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购买房屋时花费50万,经过双方出资装修后,房屋升值30万,总价值80万,那么升值的30万则应该平均分割;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不服终审判决不影响终审判决的执行效力,被告不服自有他的救济途径。对你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话,那就没法了。执行局的人是怎么对你说的?要是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有点麻烦了。这样的话,如果你觉得被执行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你自己就要下点力气搜集被告方可供执行财产的一些信息了,如:对方转移财产等等,然后把证据提供给执行局,这样执行局就会恢复执行。 如果被执行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局不作为,那你就可以向同级人大、上一级法院、同级检察院等申诉,民事诉讼还是向前二者申诉能更为有效一些。 现在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问题出了,也别太急燥,关键是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与被执行方协商那是与虎谋皮,白搭。 那这就很难办了,执行有个底限就是:要给予被执行人留有必要生活财产。象他的住宿用房是不能执行,他要是有二处住宿房就可以执行他一处了。就是这个道理。你找不到他转移财产的证据,那就不好办了。 找讨债公司就不是执行的问题了,只是讨要你的原债务,那就要看讨债公司的本事了。 你这个案件的执行要不是执行局不作为,你就是申诉也没用,执行局申辩的理由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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