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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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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要先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业主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前业主欠物业费按照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卖房人交房之前;卖房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该由卖房人承担物业费;买房人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起于卖房人交付房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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