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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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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物品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虽然是婚后各自购买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下列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3、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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