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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遗产。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效力...
有遗产继承权,但是如果没有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如下: 1、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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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限定,代书遗愿也隶属遗愿的一种形式,即遗愿能够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愿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遗愿的通常要求,即、立遗愿人为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做法本领人和无民事做法本领人不能设立遗愿;、立遗愿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愿处罚的财产为立遗愿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证明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证明人、遗愿人签名。
老姊妹杨芳、杨珍为继承从台湾回沪定居胞弟杨青的遗产,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将外甥、外甥女严家兄妹告上法院。经法院合法传唤,严家兄妹均未应诉。1月9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外甥严宏归还阿姨杨芳、杨珍1.3万美元及人民币1万余元。 家住上海市长乐路的杨芳和住浙江嘉兴市的杨珍,均属风烛残年的老人,但有一块“心病”一直压在心头上,就是从台湾回沪定居胞弟杨青生前所留下的遗产,被外甥、外甥女强占着,而她俩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为讨回应的1.3万美元及人民币1万余元,她们起诉到法院。 俩老人在起诉中称,亲弟弟杨青生前未婚,无子女,于1989年回沪定居生活。在1998年5月12日,弟弟杨青将自己存入银行的美元和人民币,委托杨芳和外甥女严慈及严慈的母亲杨娣保管,而实际上这些钱款由杨娣夫妇掌管。岂料,接受保管责任的杨娣在2000年12月间,却先于杨青去世。 原先打算靠杨娣家人养老送终的杨青,向严家兄妹讨回被保管的钱款,经当地居委会出面进行协调,外甥严宏表示这笔钱是母亲生前转交给自己的,受母亲委托负责舅舅今后生活,不愿返还。2001年年底,舅舅杨青发现上述存单已被人领取,起诉法院要求返还钱款。除经法院判决由外甥女严慈返还舅舅杨青4500美元外,碍着双方是亲戚的名份,舅舅杨青对剩余款项作了撤诉。2003年9月,漂泊海外几十年的杨青去世,才引出了这起诉讼案。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杨青终身未婚亦无子女,父母也早年死亡,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杨芳、杨珍系杨青同胞姐姐,是合法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就杨青的遗产主张权利。从杨芳、杨珍提供的当地居委会调查笔录、严家兄妹的父亲笔录及严慈的信件看,均反映了杨娣在临终前将保管钱款交给了严宏,严宏无证据能占有杨青这笔钱款,遂法院一审判决由严宏偿还属阿姨杨芳、杨珍继承杨青的1.3万美元及人民币10057.92元。(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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