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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具体而言,提存条件如下: (1)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由于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提存方能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原因已如上述。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不构成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辨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当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并记载上述条件。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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