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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程序如下: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应该先到劳动仲裁去申请立案,开庭,裁决后,如果不服裁决,才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才会受理,直接去法院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被受理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仲裁庭开庭裁决,庭审时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 (8)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9)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案件,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0)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11)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意见有遗漏和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最后,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按本规程独任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2)审批受理。(3)仲裁前的准备。① 组成仲裁庭。②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④制定仲裁方案。(四)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②先行调解。③开庭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⑤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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