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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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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最高法关于扒窃的司法解释是没有规定扒窃罪的刑种,扒窃只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加重情节)。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区域经营的公共交通盗窃地点不能核实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大、特别大,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按照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1)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2)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3)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6)在医院盗窃产;(6)在医院盗窃患者或其亲友的财产;(7)盗窃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财产;(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视为家庭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禁止的设备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设备盗窃,视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产的,视为扒窃。第四条 盗窃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盗窃财产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估价;(2)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期间国内银行人民币的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或者在国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计算;(3)盗窃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财产,盗窃金额可以核实,盗窃金额按核实金额计算;盗窃金额不能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的正常金额减去前六个月的正常金额;盗窃金额按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4)明知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根据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盗窃金额按照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支付金额减去盗窃、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5)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销售的,按赃物销售金额确定盗窃金额。盗窃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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