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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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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分级负责。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行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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