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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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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二)截留、克扣、挪用、城市绿化资金的;(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五)超越职权审批的;(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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