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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
行人或乘车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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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的;(二)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四)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的;(五)在实习期内驾驶试车的车辆或营运性客车的;(六)机动车驾驶员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交通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物品,可以予以扣留:(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有交通肇事嫌疑或者犯罪嫌疑的车辆;(三)需鉴定的车辆;(四)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五)车辆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记载不符的机动车辆;(六)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七)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而在道路上继续行驶的车辆;(八)非法占道的物品。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四)车辆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六)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七)乘坐公交车辆、交通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按顺序上下;(八)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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