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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患者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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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患者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拒绝、阻挠尸检,导致对死因判定产生偏差的;其他情形。
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此案可协商咨询代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的,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 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 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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