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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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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未使用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以上未或者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注销土地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您可以以以上条款作参考,符合的就是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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