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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为此,从 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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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这是我们江西省规定标准。由于没有退休,所需要费用由单位承担。请根据此规定向单位主张权利。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三、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5000元一次性发给。(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给。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其生前最后1个月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在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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