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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不包括在法定...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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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而对妨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相关人员不能适用拘传措施。传票显然在这时没有强制力。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传唤是指公安法利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行政强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限制特定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
强制传唤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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