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土地纠纷诉讼书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面为大家解答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诉状: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土地行政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行政登记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土地行政登记是土地管理局、建设局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二是土地行政登记是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具有被动性;三是土地行政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四是土地行政登记的内容为相应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涉及相对人与土地相关的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实。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2人已浏览
570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