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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的特征: 1、权利主体: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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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2)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3)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4)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具有下列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 第一,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是事法的法律行为; 第三,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第四,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这间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 第五,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确立、变更、终止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商标的特征和其他标志相比,商标的特征主要有:(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这是商标最主要的特征。生活中使用的其他标记,如学校、社会团体的标章、徽记等也具有识别学校和团体的作用,但它们不是商标。同时,并非所有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都是商标,只有用以表明此一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才属于商标。(2)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商标具有依附于商品或服务的从属性,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只有商品或服务存在,才有商标存在,离开了其所标示或附着的对象,商标也不复存在。但是商标的从属性并不意味着商标必须直接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既可以直接附着于商品之上,也可以印制或粘贴在外包装或容器甚至说明书、宣传资料上,而服务商标则往往使用在服务场所或设施的醒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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