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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集体商标的特征: 1、权利主体: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权利取得要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3、权利行使方式:集体商标权行使有分离表现,即注册人享有所有权,但不使用; 4、许可使用:集体商标只允许其注册人所属成员使用,不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 5、转让和权利转让:集体商标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新办法修改,允许转让,但规定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
(1)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2)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3)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4)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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