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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
原则上不需要。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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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需要。 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因此,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则上不需要。 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因此,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不需要公证。设立居住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有效。通过公证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是公证赋予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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