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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按约定核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约定定定期向借...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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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如果贷款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则表明贷款合同已成立: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以上; 二是合同依法订立; 当事人必须就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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