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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
债权人未按时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不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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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企业清算时,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申报债权的,即被视为放弃债权,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虽然其债权在企业清算时得不到及时的清偿,但最终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如果债权人在清算期间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只要在5年内提出清偿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仍然有义务予以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债权人未按时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 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没有主观过错; 2、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结束前,清算程序不等人; 补充申报的债权即使成立,也一般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清偿,对已分配的财产难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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