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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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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在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审理,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法院间的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如果属于以下的案件的,应由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对于故意伤害罪致死刑事案件,如果依照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就应由中级法院负责一审;如果不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可以由基层法院来负责一审。《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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