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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当按照商品质量标准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不得向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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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以公布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四)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进行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答复;(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测定;(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表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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