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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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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协会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书面通知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由争议双方约定的法定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双方不能就鉴定、检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受理单位指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对于难以鉴定、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责任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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