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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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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各种报告、审议意见,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省级有关网络媒体全文公布,但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认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采取公开方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的各种报告、审议意见,应当符合前款保密的规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审议,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该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不适当,应当向其反馈;重要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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