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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议案时,由负责审查或者负责牵头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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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形成视察或者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所形成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采取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方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遵照法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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