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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
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宅基地首先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房屋盖好之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农村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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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1、土地使用者本人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无土地使用权证书批准的,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异地无房屋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申请人应当保证;3、分户建房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4、因施工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5、在县规划区,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应当办理,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当经当地政府批准;6、公路、沟渠、河流、桥梁两侧的建设用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到乡国土资源办公室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批准,辖区内国土资源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到现场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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