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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存款余额淘汰办法。凡低保对象连续两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民政部门、街道或乡镇、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核实低保对象的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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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按照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据实计算。家庭收入包括:(一)工薪收入;(二)金、离退休费、下岗职工生活费、、、扶(抚)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三)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经营收入;(四)自谋职业收入(含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安置费);(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下列收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二)丧葬补助费;(三)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四)其他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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