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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将一辆现代牌轿车卖给我。办过户手续时,李某将该车交强险保单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保险标志交给了我。因该车交强险尚未到期,所以我没重...
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停车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4、被保险人重复投保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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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下不可以,符合条件的特殊情况可以办理; 2、符合退保条件的类型: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注意 ①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投保人须持车辆新入户地区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保单的退保手续,且退保时间须在新交强险保单起保日后。除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外,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应要求投保人按照《条例》的要求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③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而楼主的情况不属于这里列的3种, 但我也找到了一条,你可以从这条着手,跟保险公司沟通协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还有一种情况由于保险公司原因重复投保,也可以退。 声明一下,交强险是跟车的,他有的交强险肯定只针对他自己的车,你把车卖给他,交强险可以选择两种办法处理:1.由于车辆过户,你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出具过户证明退保; 2.买车也要买交强险,可以直接把交强险也过给他,按照天数来分担钱就可以了。
保险合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保险法》的一般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停车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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