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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26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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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财产,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宅基地农民只有资格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手中的所有宅基地均由村集体分配,主要用于为农民盖房。中国的宅基地分配以家庭为标准。只有一户一宅,村集体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因此,如果农民迁出户口,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自然没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然而,有一个例外。例如,如果家庭成员只搬出去,而不是全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仍然享有宅基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该条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主动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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