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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像你们这种有亲属的关系是要回避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果与法官和陪审员或者书记员、执行员等。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足以影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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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有效,但后来修改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制度是为了保证在案件审理时的公正原则,其要求与本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审判员,因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不可参加此次案件的审理工作。涉及回避的审判员可以是自己主动申请回避,也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位审判员需要回避。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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