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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23-10-16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认为通常应做如下分类: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同时,所谓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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