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未确定或者不明的债务,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
合同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关于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仅在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和基础,但何谓“权利被侵害”恒达律师事务所试就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的债权被侵害的情形作一分析。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随时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所以此种债权“被侵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确实行使了请求权,即明确向债务人提出了立即或在宽限期届满前清偿债务的要求;二是债务人予以了明确拒绝或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宽限期即为“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仍未履行。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方应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方可起算。否则,如果债权人在债权成立之后根本就未行使过请求权,他怎么可能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同理,如果债权人行使过请求权之后,债务人未予以明确拒绝,他亦无从知道其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就更不应该起算。因此,在当前法律规定框架内并依据有关民法理论,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的债,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要求且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时,或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且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之时起算,而不应从债权成立之日或债权最后一次确认之日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即已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具体来说分三种情况,确认违约时诉讼时效起算。1、未履行的合同自合同规定的该履行的时间开始视为违约2、根据合同的性质需要做出崔告的崔告期满仍不履行的视为违约3、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履行期限到来之明确表示到期不予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到期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违约求偿权或其它相关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