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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一般不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下判刑的: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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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错误的事故应急处理,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事故结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增加重伤3人以上,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情况(2)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不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的情况:1、决定不报告、迟报、欺骗事故情况或指导、联系相关人员不报告、迟报、欺骗事故情况2、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的情况3、伪造、事故现场、损害、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损害其他人员、欺骗、报告、损害、损害、损害等事故的情报告、事故的情、数据、隐藏、数据、损害的情况的情况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责任的人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管理者、实际管理者、投资者和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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