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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撤诉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15条的规定,有以下几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着轻、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 有权机关作出特赦令规定对某些人的犯罪或某种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尚未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特殊原因。 如果已经追究刑事任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对立案的,要撤销案件;对尚未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已经起诉的,应当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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