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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上述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第一步:了解出质人和拟质押股权的相关情况:1。认真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东质押股权的特殊规定;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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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严股票质押新规正式实施,华东地区一家中大型券商总部股票质押业务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目前公司对待开展新项目的态度是,“谨慎再谨慎。” 1月12日新规正式发布,要求在过渡期内,需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不少券商在学习了解新规的过程中采取谨慎开展业务的态度,大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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