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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2024-11-16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几个方面存在差异:首先,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即使债务人自愿承担债务责任,债权人也无法以诉讼时效期满为抗辩理由,而义务人已经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要求返还。当除斥期间届满时,涉及的实体权利(尤其是形成权)会立即消失。 其次,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领域,而除斥期间则主要应用于形成权,例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此外,它们的计算起点也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往往遵循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产生的时间,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适用条件上,除斥期间届满时,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主动适用相关规定,但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院却不能主动适用。最后,二者的期间可变性也存在显著差别。除斥期间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限,不可更改;而诉讼时效则可能因为特定原因而被中止、中断乃至延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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