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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的丢失需要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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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当事人自愿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证明; (2)、(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5)。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证如果丢失,可以前往登记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需要携带的资料详询当地民政部门。如因急需使用明,短期内又无法准备资料补办复婚结婚证的,则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开具婚姻关系证明,该份证明与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丢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做法: 1、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提交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结婚时,在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的情形后,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审查处理表,这些材料都保存在结婚登记的卷宗里,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机构查询档案并复印,然后加盖婚姻登记机构的印章证明复印属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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