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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能否撤诉?

2024-11-10
当诉讼当事人自愿提出撤诉请求或者法院依据法定理由对案件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时,都将产生如下一系列法律上的连锁反应:首先,由于法院对撤回起诉或撤销起诉作出批准或确定性的裁决,这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立即终止;其次,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也会因此而重置,如果在这一期限内,原申诉方再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予以审理和裁判;最后,有关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无论是原告还是上诉人,都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和执行程序的终结有着相应的规定。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对于第二百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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