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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姓名(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也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
首先,签合同的时候你要看一下房产证原件,看看是不是与你实地看好的房屋一致还要看房产证上的房东是不是和你签合同的那个人,最好是房东本人到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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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在签订房屋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事项:一、查验出卖方身份与的一致性,核对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信息是否一致;二、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注:一些时间比较久的老房证,并未记载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需要亲自核实;三、查明房屋是否有抵押、未清、被查封的情况。购房者要注意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四、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我国《》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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