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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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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往往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两次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一是以私人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私人电网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大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二是以驾驶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特别是连续碰撞或者事故发生后继续碰撞,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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