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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传唤的相关问题

2021-11-30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拘留和传唤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者审理,性质相当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拘留传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愿意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抵制到案时可以使用戒指。具体来说,拘留和传唤的区别在于:(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留是强制到案。(2)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留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适用时是否需要不同的法律文书。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一 第十七条规定,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明,侦查人员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不是拘留的必要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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