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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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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由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是可择的,《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只要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除此之外,债务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可选择性,以及“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条件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和解的条件低了许多,债务人可以资产变现困难或者应收账款恶化等原因构成“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申请启动破产重整而渡过债务危机。2、债权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与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3、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经过清理债权债务与财产状况,认为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更大效益,从而能更好地清偿债务,而且重整所带来的后果要优于破产清算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请求启动重整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地址、申请重整的具体要求与理由等,除提交重整申请书之外,还应附以要求的证据材料,对重整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对重整的可能性进行佐证。
一、什么是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消民法上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1]抵消在民法上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设立制度的目的在于节约履行成本,减少资源浪费。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定。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消。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抵消。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消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消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其他没有抵消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清偿。此外,抵消权还在于通过设定抵消权制度,消灭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之间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破产人债权债务的复杂化,并迅速结束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企业不得抵消债务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一、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下列处分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除非该行为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风险提示: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不同: 1、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应予追回的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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