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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但是规模较小、股东数量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立。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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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是有任期的,以便对董事的能力和业绩定期进行考察并加以筛选,任用优秀者,淘汰不适应的人员。董事的具体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为了防止规定的期间过长,影响任期制的积极作用,因而公司法限制了董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如果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这样就能使董事中的称职者继续任职。 2、对于能胜任职务的董事,股东会应保护其合法权利,不能随意更换,因此法律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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