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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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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二)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三)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四)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五)节能表彰奖励;(六)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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